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苏州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委员会领导的、由苏州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县级市(区)文联和产(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苏州市文联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苏州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自强,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高水平展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图景,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伟大胜利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苏州市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讲好中国故事,凝聚中国力量。
第四条 苏州市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苏州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市(区)和产(行)业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苏州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推优、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加强对团体会员的指导。
第七条 苏州市文联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根据政府和社会需要,提供文艺服务和文艺产品。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八条 苏州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德艺双馨,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九条 苏州市文联推进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精品生产。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命名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不断壮大文艺人才队伍。发掘优势资源,打造文艺品牌,提升苏州文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 苏州市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苏州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省市文联的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加强友好往来,扩大苏州文化对外影响,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二条 苏州市文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第十三条 苏州市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等,依法开展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苏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县级市(区)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我市产(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市文联将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密切关注新的文艺组织和群体以及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吸收其入会。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苏州市文联章程,执行苏州市文联决议,完成苏州市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苏州市文联活动,对苏州市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苏州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苏州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七条 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苏州市文联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苏州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并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
第十九条 苏州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文联日常工作由专职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主持。
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 苏州市文联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苏州市文联设立艺术指导委员会,作为艺术咨询机构,艺术指导委员会主任、顾问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年两次。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委员会委员和荣誉职务,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文联经费来源:
1. 财政拨款;
2. 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
3. 社会赞助和捐赠;
4. 其它合法收入。
苏州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苏州市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SUZHOU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F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